張貼日期: 2025-10-14 15:18:48 點閱:4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辦理。
二、旨案共修正7條條文,其中主要修正本細則第21條規定,重行規範指名商調之函商程序,係指商調機關函致擬調人員之原服務機關協商決定過調日期事宜,並明定函商程序辦理期限等。因與修正前規定及實務作業程序均已不同,銓敘部就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該部114年10月2日部法三字第1145880153號函,請各機關學校(單位)依規定配合辦理。
三、檢附銓敘部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