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因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增訂非因公務事由赴港澳通報、會見或聯繫港澳特定人士之事前或事後通報等規定
張貼日期: 2025-09-24 08:22:01 點閱: 214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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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9月18日總處培字第1143027028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