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理。
三、檢送原函影本、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 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各1份。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 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並自114年9月10日生效
張貼日期: 2025-09-19 13:42:16 點閱: 187 (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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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114年9月10日院臺法字第1141019811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府及所屬人員前往香港或澳門相關通報作業,請依本府112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20389463號函(諒達)辦理。
三、檢送原函影本、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 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3點、第4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