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所增加之費用,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二、檢送修正後「彰化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修正「彰化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並自本(112)學年度起生效
張貼日期: 2023-12-20 09:34:41 點閱: 288 (5570.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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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所增加之費用,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二、檢送修正後「彰化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