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民國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業經考試院令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2-08-23 15:04:48 點閱: 380 (3864.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8月5日公保字第1110010048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