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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 勞動部為建構友善生養環境,於法定產檢假修正為7日前,就所僱用之懷孕勞工宜給予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

類別:一般公告 張貼者:人事主任

張貼日期: 2021-07-07 15:58:36 點閱: 478 (另開新視窗)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10年6月29日府人考字第1100227754號函公告。

二、檢附勞動部110年6月21日勞動條4字第1100130524號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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