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6-01-19 09:42:01 點閱:15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8日修正國民中小學 開設本土語文課程應注意事項辦理。
二、獎勵標準如下:
(一)現職教師參加本土語言認證 :
1、通過當年度及當學年度臺灣台語中高級或高級認證(B2或C1等級),嘉獎一次;通過專業級認證 (C2等級) ,嘉獎兩次。
2、通過當年度及當學年度客語初級或中級能力認證,嘉獎 一次;通過中高級能力認證,嘉獎兩次。
3、通過當年度及當學年度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認證初級、 中級、中高級者,嘉獎一次;通過原住民族語語言能力 認證高級、優級者,嘉獎兩次。
三、實施期程及申請方式:
(一)每學年度起始日(8月1日)至學年度結束日(翌年7月31日)。
(二)申請方式為當學年結束後2週內,由學校填妥獎勵清冊,併同教師語言認證通過證書影本寄送至縣府承辦人辦理,並將電子檔寄送至承辦人電子信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