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日期: 2025-12-01 15:30:25 點閱:105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8日臺教人(三)字第1144203364D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之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一、……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日。……。」暨第19條規定略以:「本規則……自114年10月10日施行。」
三、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第1項)教師請假,其課(職)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
四、依據教育部114年10月2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6003679號函檢附之114年10月7日研商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費負擔方式會議紀錄決議略以:「二、適用對象:(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編制內專任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專聘教師、專職原住民族語老師等人員。(二)經教育部補助有案之編制外增置代理教師。」
五、本縣符合上開資格之教師請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課務代理請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1項規定,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所遺課務鐘點費應以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付,並由各校年度用人費用項下支應,如有不敷支應之情事,再依程序動支「各類員工待遇準備」,並循程序併入年度決算辦理。